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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重大交通事故成功办理
发布日期:2014-08-18    作者:郭建文律师
本律师接受了刁某的委托,介入了一起交通事故案,因本案造成二死一重伤的后果,交警部门迫于压力,长期扣押肇事车辆,而且本案当事人双方就车辆问题产生了重大肢体冲突,矛盾激化。
【案情简介】:
本律师接受了刁某的委托,介入了一起交通事故案,因本案造成二死一重伤的后果,交警部门迫于压力,长期扣押肇事车辆,而且本案当事人双方就车辆问题产生了重大肢体冲突,矛盾激化。
【承办过程】:
通过查阅本案材料,了解案情,本律师认为:本案委托人的车辆在本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而且车辆上了全险,受害人的赔偿主要有保险公司承担。鉴于此,本案最重要的问题是先把肇事车辆放行,减少委托人的损失。在随后的办理过程中,本律师数次找交警部门,找相关领导,提出本案意见,最终在判决以前放行了车辆。当时正值腊月二十六,委托人害怕当地受害人家属的围攻,本律师只能一人前往,处理了停车费的问题,并维修了车辆,深夜雇佣了一名司机,连夜行走5小时把车开回了忻州。不久,开庭审理,本律师主要提出了以下代理意见:1.肇事车辆仅承担次要责任。2.交强险赔付后,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精神抚慰金优先在交强险赔偿。
【审判结果】:
化 忻州市岢岚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受害人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肇事车辆所有人习某承担本案诉讼费。
【办案总结】:
过了年正月初十,委托人从山东开车过来,接走了油罐车,表示万分感激。随后判决结果让委托人感到非常满意。敬业、勤恳得到了当事人与办案人员的认可,一个优秀的律师,应该有社会责任感,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委托人的最大利益,这也是我一直秉承的理念。
承办律师:郭建文
【附关于肇事车辆鲁CB35XX油罐车被超期扣押的情况反映】
反映人:刁XX,男,1984年10月13日生,山东省陵县人,住山东省陵县XX村,系肇事车辆鲁CB35XX、鲁CP0XX挂重型油罐车车主。
代理人:山西神业律师事务所,郭建文律师
请求事项:解除扣押,依法返还车辆
事实与理由:
2012年8月13日,肇事司机王XX驾驶我的油罐车行驶至岢岚国道209线,与刘XX驾驶的摩托车会车时相撞,造成二人死亡,一人受伤的后果,我的肇事车辆被岢岚交警大队扣押。由于我的车辆主挂分别都投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额共一百二十多万,事故发生后,我已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向受伤人刘XX家属垫付治疗费2万元,交交警队事故押金2万元。在同年6月16日经岢岚交警大队作出的晋公交认字(2012)第00009号事故认定书,认定刘XX负事故主要责任,油罐车司机王XX负次要责任。二位死者家属与伤者已分别向岢岚县人民法院起诉,,起诉人均未对肇事车辆申请财产保全。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与《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以及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然而时至今日,我的车辆已被扣近5个月,车辆不仅过了检验期限,而且车辆一直也无法营运,造成了我的巨大损失。
各位领导,我是一个百姓,全家指望着这个车生计,时至今日,我已经负债累累,苦不堪言。恳请领导能够体恤我的情况,在过年之际,能够返还我的车辆,让我过一个祥和之年。
代理人:郭建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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