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赵XX、赵X云、赵X山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与济南铁路局铁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一审代理人,经过庭审,使我们对本案有了更为清楚的了解。根据已查明事实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代理人认为,被告济南铁路局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致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显香被列车撞击死亡,被告应当承担原告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具体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告济南铁路局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存在过错
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48条规定“列车运行速度120KM/H及以上线路和重载运煤等线路应全封闭、全立交、线路两侧按标准进行栅栏封闭,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经观察现场,虽然有封闭栅栏。但是,其中在沿线栅栏多处破损、有缺口,能够导致人员随意进出,被告没有经常检查栅栏是否完好,没有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义务。
二、《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系张XX违法翻越铁路防护栅栏,在铁路线路上行走造成,属自身原因,由张XX负事故全部责任”纯属认定事实错误、主观臆断
(一)、张XX年龄六十八岁,身高不足一米五,《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系张XX违法翻越铁路防护栅栏”,按照日常生活经验,就是年青人,要翻越铁路部门设置的栅栏,也是不能完成的,何况是将近七十的老太太。
(二)、《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规定》第二条 铁道部所属各铁路局加挂“××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依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铁路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行政许可、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工作。第三条安全监管办主任由各铁路局局长担任。安全监管办副主任由分管安全、应急管理、运输、客运、货运、机务、车辆、工务、电务和法律事务工作的铁路局领导班子成员担任。对其职责的要求,明显是一套人马,两个牌子,自己给自己下结论,根本不能保证事故认定的真实性、公平性。事故调查组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系张显香违法翻越铁路防护栅栏,在铁路线路上行走造成,属自身原因,由张显香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事实有误,不应当以此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三、对张XX在铁路线路左侧顺线路行走时身体侵入通过列车的中后部车辆限界被刮碰致死的认定不认可,属于事故调查组的主观猜测
《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概况表述:2013年9月1日8时40分,30201次列车运行至蓝烟线马格庄站至莱阳站间下行线K69+270处,司机发现在线路左侧路肩的下草丛中有一具女性尸体。说明在30201次列车通过事发路段时,张XX已经死亡,《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提及火车张XX到底是被那列列车撞死的。原告对张XX是在铁路上被撞身亡没有异议,但是,对是被列车前部撞伤身亡,还是被列车的中后部车辆限界被刮碰致死,存在异议。由于受害人已经死亡,又无现场目击证人,对该事实只能依靠其他证据认定,如列车撞击部位的痕迹、专业人员现场勘察分析等。由于事故发生后由铁路有关部门进行处理,铁路企业有条件和能力取得这些证据,因此,根据公平原则,对受害人的死亡是由列车前部还是中后部车辆限界被刮碰致死造成的,应当由铁路企业承担举证责任。原告认为,假如张XX在铁路线路上行走,从人的趋利避害本能考虑,张XX不可能躲过列车前部而侵入列车中后部,且事故调查组连基本的法医报告也没有给原告,故铁路企业主张张XX侵入列车的中后部车辆限界被刮碰致死有悖常理,且铁路企业没能举出张XX是被列车的中后部车辆限界被刮碰致死的证据,应当由济南铁路局承担不利后果。
四、不能依据《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划分责任的依据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有权作出事故认定的组织依照《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作的事故认定书,经庭审质证,对于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没有相反证据和理由足以推翻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而不是一概地认定受害人违章就承担全部责任。因此,不能依据《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划分责任的依据。
五、退一步讲,济南铁路局承担的赔偿责任也应当不低于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五十
病历显示张XX所患的疾病阿尔茨海默病(AD)是一种起病隐匿的进行性发展的神经系统退行性疾病。临床上以记忆障碍、失语、失用、失认、视空间技能损害、执行功能障碍以及人格和行为改变等全面性痴呆表现为特征,病因迄今未明。65岁以前发病者,称早老性痴呆;65岁以后发病者称老年性痴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五款 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张XX患有老年痴呆症,发生事故时已六十八岁,平日生活需要家人帮助,完全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符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标准。
张XX自患病以来,家人一直非常着急,但也无能为力,因为所患疾病,根本没有治愈的可能。张XX走失后,家人为避免意外发生,及时去派出所报警帮忙寻找,还是没有阻止意外的发生。在本次事故中,由于济南铁路局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义务,铁路栅栏出现缺口,围墙存在严重缺陷,人员可以随意通行,导致张XX误入铁路线路,发生了这起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第一款铁路运输造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但铁路运输企业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不低于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五十的规定,济南铁路局承担的责任不应低于百分之五十。
六、赔偿项目及计算依据
死亡赔偿金:32145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32145*12=385740,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张显香住所地属于青岛地区应按照青岛标准计算,青岛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2145元;。
丧葬费赔偿金额:42837÷12个月×6个月=21418.5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受诉法院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2837元。
综上所述:被告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且事故调查组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系张XX违法翻越铁路防护栅栏,在铁路线路上行走造成,属自身原因,由张XX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事实有误,恳请法院应当在庭审查明的基础上,依法对事实重新作出认定,以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曲延波
2013.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