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3日委托人王某找到本代理人,王某因为雇员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起诉到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想聘请本代理人代理此案。经了解案情得知:本案原告赵某自2011年5月起在王某处学徒,2013年9月份的一天赵某私下接到一个业务便在下班后去给客户维修网络,在去的路上与肇事者驾驶的农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被撞伤。事发后肇事者逃逸,虽然后来经多方努力找到肇事者但是肇事者拒绝赔偿,且肇事三轮车也未投保任何保险。被告王某出于同情之心在事发后积极给赵某予以治疗,由于赵某花费巨大,王某只是垫付了其中的一部分费用;赵某在无法得到赔偿的情况下将王某起诉到法院。 接受委托以后代理人立即与办案法官了解、交流案情,为了全面查清本案事发经过出于职业敏感申请法院将交通事故事发的卷宗材料调取出来,才得知赵某隐瞒王某已经与肇事者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得到赔偿款。此意外发现对本案至关重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之规定,原告既可以与雇主存在雇佣关系为由主张权利,也可以与肇事者存在侵权关系为由主张权利,存在请求权的竞合,原告只能选择一种法律关系主张权利。现在原告既然已经选择了侵权法律关系,并已获得赔偿不再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也就丧失了基于雇佣关系请求雇主赔偿的权利。因为侵权第三人是终局责任人,系最终承担责任的一方,如果雇员已经同意侵权第三人不再承担责任却判令雇主承担雇员放弃的请求,就剥夺了雇主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 代理人以此作为突破口进行了全面阐述并提供了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聊东民初字第664号民事裁定书一份作为类似案例的参照。 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代理人的全部答辩、质证意见,并以此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本案的办理得到委托人的一致认可和称赞,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