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抚恤金究竟是发给死者的还是死者家属的?
抚恤金问题之所以让人产生困惑,原因在于我国并没有专章立法规定,调整抚恤金的只是一些部门性的行政性文件,但是,并不是说因此抚恤金的分配问题就得不到很好的解决。
笔者认为,根据基本的法理是可以推理出来的。“所谓抚恤金是国家对相关人员死亡、伤残后发给其亲属、本人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性质的金钱给付”。 因此,抚恤金的性质不是遗产,也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比如相关人员伤残的抚恤金,只能由其本人享有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相关人员死亡后的抚恤金也不是遗产。关于抚恤金的分配原则,毫无疑问伤残抚恤金自然由其本人享有。实践中存在纠纷的往往是死亡抚恤金的分配问题。因为行政文件的规定并不统一,有的规定发给供养家属、有的规定发给直系亲属,有的规定为亲属。所以导致实践应用混乱,矛盾丛生。
笔者认为,在我国还没有专门的亲属法。解决这个问题还是要立足于亲属范畴。虽然我国没有一部“亲属法”。但是关于亲属的立法还是存在的,关于亲属的立法散见于《婚姻法》和《继承法》以及相关权益法和司法解释之中。所以,抚恤金的分配问题要结合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来确定。
首先,笔者认为应当参照《继承法》关于继承人的顺序规定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亲属)之间分配,其中当然包括婚姻法规定的拟制血亲。如果没有第一序列继承人(亲属)。在第二顺序继承人(亲属)范围内分配。
其次,还要考虑到上述人等中的弱势群体,包括由死者供养生活的人要多分。也包括上述群体以外由死者供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