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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家属能否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发布日期:2013-07-17    作者:孙新律师
2012年10月5日,李某驾驶小型货车在公路上行驶时,不小心撞上在道路前方行走的张某,致张某受重伤,在送往医院抢救的途中死亡。经交警部门做出事故认定:驾驶员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李某所驾驶的小型货车于2012年9月1日购买了某财险公司保险,保险期限1年。因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2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在审理期间,承办法官征求死者家属意见,建议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张某家属得知在刑事案件中不能支持死亡赔偿金的情况后,不愿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此期间,死者家属多次找司机李某家属及保险公司索赔(赔偿请求中有死亡赔偿金),但他们的回答都是只要你有生效的法院判决,我们就给你赔,否则不赔。在索赔无望的情况下,死者家属以保险合同纠纷为由,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并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损失。
此案死者家属能否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死者家属不能直接起诉保险公司。理由是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8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同时,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死者家属不是合同一方的当事人,故不能直接请求赔偿。第二种意见认为,死者家属可以直接起诉保险公司。理由是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1条和200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5条之规定,受害人可以直接起诉保险公司。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此条进行法律上的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可以推定出该条已经赋予了受害第三者直接请求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8条虽然规定了保险赔偿金的申请由被保险人来完成,但并未否认受害第三者的直接请求权。同时,该条例第31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虽然此条赋予了保险公司一定的选择权,但保险公司能够直接向受害人直接支付保险金是确定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5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从现实生活中许多交通事故处理中的事实证明:被保险人往往从自身利益上考量,如果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在“交强险”范围内能得到足额赔偿、而自身不需要再赔偿的,被保险人一般会积极行使求偿权,一旦超出“交强险”的范围,加之致害人还需承担刑事责任,被保险人往往会“破罐破摔”,消极或者怠于行使求偿权。尽管“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这一受害人直接请求权行使的前提条件的具体判断标准尚存争议,但从其主流观点来看,这一规定突出了对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对受害人直接起诉保险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其设立的受害人直接请求权也因此成为受害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最直接有效的途径。因此,新修订的保险法第65条,即“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成为该法的亮点之一。
三、我国“交强险”设立的首要宗旨和根本目的在于避免侵权个人无法承担的风险,实现巨大风险的分散化,充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损害能够及时得到弥补。从性质上说,“交强险”属于政策性保险,在赔付问题上具有强烈的政策导向,即“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及时获得赔偿”。在近年来的审判实践中,由于交通肇事附带民事案件保险公司不是适格的主体,故不能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而附带民事诉讼中,受害人不能主张死亡赔偿金。如果受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其被告仍然只能是致害人和运输公司,人民法院仍然不支持受害人主张的死亡赔偿金。而致害人凭法院的生效判决让保险公司索赔时,由于判决书中没有支持死亡赔偿金,保险公司是不会主动将死亡赔偿金赔偿给致害人的。反过来说,即就是保险公司想支付死亡赔偿金,也会以法院的判决未支持来抗辩的。如果被保险人购买了交强险,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却不能及时获得赔偿,则交强险存在的意义就会受到质疑,也违背了出台实施交强险的初衷。
综上,本案中,张某家属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应以保险合同纠纷为案由,以李某、某财险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而某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不足部分由李某予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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