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考商法资料:设立合资企业的审批
发布日期:2014-08-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1.设立合资企业的审批机关。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即商务部审查批准,发给批准证书。但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1)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落实的。
(2)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的全国平衡的。后一类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应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即商务部备案。
2.设立合资企业的审批期限。
审批机关自接到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3.合资企业变更的审批。
合资企业发生审批事项的变更时,例如股东变更、持股比例变更等,需要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