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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考商法资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资期限与解散
发布日期:2014-08-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合资企业的合资期限

合资企业的合资期限,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作不同的约定。有的行业的合资企业,应当约定合资期限;有的行业的合资企业,可以约定合资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资期限。约定合资期限的合资企业,合资各方同意延长合资期限的,应在距合资期满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二)合资企业的解散

已经开业的合资企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解散:

1.合资期限届满;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合资一方不履行合资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资企业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5.合资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6.合资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在发生上述第2、3、4、5、6种情况时,应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批准。

在上述第3种情况下,不履行合资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一方,应对合资企业由此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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