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三国法复习精华:转致
发布日期:2014-08-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转致在法文中被称为“二级反致”。转致是指对某一案件,甲国或甲地区法院根据本国或本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的法律,而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结果是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适用了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例如,一位住所设在意大利的丹麦公民,在葡萄牙去世井在葡萄牙留有遗产。根据法院地葡萄牙的国际私法的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属人法,在这个案件中即丹麦法;而丹麦国际私法规定,继承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支配,在这个案件中即意大利法。结果,葡萄牙法院在处理这个案件时适用了意大利法。转致同上述直接反致不同,它最后导致某一外国或外地区的实体法的适用,而不是导致法院地实体法的适用。
对某一案件,甲国或甲地区法院根据本国或本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的法律,而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但丙国或丙地区的冲突规范反向指定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的法律,最后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适用乙国或乙地区的实体法律处理了案件。这种情形是转致的一种特殊情形。
1978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5条第2款对这种情形作了明确的规定:如外国法转致时,则对转致亦应予以尊重。但当某国内国法末指定任何别的法律,或在被别的法律首次反致时,则应当适用该外国的内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