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要求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吗?
诉讼费,是由败诉方承担的。2007年实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诉讼费,是交给法院的。律师费,是交给律所的。与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不同,通常情况下,律师费是由委托方即当事人自行承担的。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和当事人在诉前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方由败诉方承担。
法律特别规定的案件类型包括:
1、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包括著作权侵权纠纷、商标权侵权纠纷、专利权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等。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的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2、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26条明确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3、地方法规或规定的特定类型案件。
(1)上海地区的包括交通事故案件在内的人身侵权案件中的“受害人”方的律师费,可以作为诉讼请求内容。
2000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在《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中提出,“我们认为,所谓损失,是指因违约方或加害人的不法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的财产利益的丧失。律师费在性质上应属于财产利益,原则上可以作为损失,但不能超过加害人或违约方应当预见到的范围。”
(2)深圳特区的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胜诉的“劳动者”方的律师代理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2008年11月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地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这种情况常见于贷款合同等金融类合同、担保合同、借贷合同。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败诉方应承担的律师费,法院还会根据当地的律师费收费规定和案件难易程度、标的额、工作量大小等情况进行审查,仅支持“合理的”律师费。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前述《意见》中提出,“鉴于目前律师收费有按规定收费和协议收费两种,我们认为,受害人与律师协商确定的律师费,如果高于有关规定的,则高出部分可认为超过了加害人或违约方应当预见的范围,对超出部分应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