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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律师认真代理,李某某工伤赔偿案李某某获得全部赔偿额。
发布日期:2014-08-06    作者:李俊杰律师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李XX,男,1987228日出生,汉族,籍贯江西上饶,住上饶市鄱阳县金盘岭镇李家村。
被申请人:景德镇市XX建筑工程公司,地址:景德镇市XXXX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彭XX,该公司经理。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1652元;
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九级工伤待遇136904元;
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双倍工资72693.5元(自201331日至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之日);
4、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依法为申请人补缴各项社会保险,不能补缴的,赔偿损失。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于201331日开始在被申请人承建的景德镇市珠山区XX家园二期工地从事木工锯板工作;申请人于2013629日再工作时不慎将右脚的三个脚趾锯断,当即由当时在工地的工友以及工地现场负责的老板将其送往人民医院救治,后转院至景德镇市昌江区红十字会医院治疗。经治疗恢复,现已经出院,遵医嘱在家休养。2014113日经景德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景人社伤认字(2014)第5号决定书认定为工伤。2014423日经景德镇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景劳鉴结字(201450号鉴定为工伤九级。
另外,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没有依法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统筹,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劳动权益。
综上所述,申请人因工受伤,依法应享受工伤的相关待遇;被申请人不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统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此,申请人曾多次找到被申请人协商,希望能够依法对申请人进行赔偿,却遭到被申请人无理拒绝。无奈之下,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只得诉诸法律。望贵委依法查明事实,裁如所请!
    
景德镇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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