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先生故意伤害案,获得轻判
2013年9月份,董先生(化名)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珠海市公安局刑拘和执行逮捕,随后,珠海市香洲区检察院又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杨明亮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了解案情和研究案卷材料后,在受害人被重伤七级伤残的情况下(此情节,依法一般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检察院要求对其重判的情况下,能敏锐地找到了该案能够从轻判处的几个突破点,如受害人在本案中有着严重的过错行为,如积极地组织同案犯的亲属共同赔偿受害人,并取得他们的谅解;最后,法院接受了杨律师的辩护意见,给予董先生仅判处有期徒刑3年4个月的从轻判处,同案犯的其他人也得到了从轻判处,整个案件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当事人家属对杨律师都赞赏有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