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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故意伤害案
发布日期:2014-06-13    作者:孙新律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男,36岁,小学文化,住所河南郑州。
    辩护人毛延亮,中国政法大学系统法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  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
    张某、赵某分别开设小餐馆进行经营,由于地理位置十分优越两家生意越来越好,竞争也日趋激烈。2013年1月9日晚7时许,被告人张某邀请好友刘某、李某二人去报复竞争对手王某。张某要求刘、李二人去伤害王某,称见血、住院后给付“报酬”。二人与次日将王某拉致僻静无人的树林里,二人要求,只要王某给2000块钱就不动他,否则不客气。后王某被逼答应给予刘、李二人2000元钱。
【公诉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庭辩论】
    我们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的教唆刘、李二人犯罪,构成教唆犯,但由于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罪,而是进行别的犯罪,张某的教唆行为属于未遂,而不是控方所说的共同犯罪。本案中张某教唆的刘、李二人均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属正常行为人,是教唆的对象,其教唆指使刘、李进行故意伤害,而刘、李二人为对被害人进行故意伤害,而是进行了其他犯罪,所以,依据刑法,对于教唆犯罪的行为,如果被教唆者没有犯被教唆罪的,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所以,对于被告人张某应予减轻处罚,依法适用缓刑。
【庭审现场】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判决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未遂)1年有期徒刑缓刑1年。
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中国政法大学系统法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
来自://www.jieruilaw.com/view-26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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