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故意伤害案
【案情回放】
2011年8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邱某在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中滩村村委会西侧胡同口处,因琐事与徐某发生争执,后持圆凳子将徐某、江某打伤。经法医学鉴定,徐某的损伤已构成轻伤,江某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得到被害人谅解。
【法庭审判】
昌平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邱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杰睿辩护】
杰睿律师认为,被告人在本案中,虽然致使一人轻伤,但其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应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后为昌平区人民法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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