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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反目导致惨剧-朱氏父子故意伤害案分析
发布日期:2014-03-18    作者:孙新律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朱宝兴与被害人朱红昆系父子关系,朱红昆曾因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回家后,朱红昆游手好闲经常威胁其父所要现金,2008年10月6日14时许,朱宝兴找回闲逛的朱红昆,要求其帮助干农活,遭到朱红昆的拒绝。在朱宝兴家院内,二人发生争执,朱宝兴持镢锄背部在朱红昆腰部击打了一下,朱红昆欲还击时,朱宝兴用手中的镢锄背部在朱红昆左肩部、头部左侧各击打了一下,朱红昆当场死亡,朱宝兴见朱红昆倒地死亡后,懊悔不已,即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死者朱红昆系外力(钝性)致脑损伤而死亡。    [审理情况] 公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朱宝兴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宝兴与其子发生纠纷,激情之下用镢锄背部击打其子腰部,在其子欲反抗时,进而用镢锄背部朝其子肩部、头部击打,致其死亡,被告人在主观上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该结果不是被告人主观上追求的目的,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应依法惩处,以被告人朱宝兴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
    [解析]
    (一)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区别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2、主观方面必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结果,主观上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伤害后果的发生,结果却出乎意料地造成了死亡。其主要特征:1、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并由于未曾料到的原因或伤势过重等情况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2、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伤害的结果,却希望或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但对他人的死亡结果,行为人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完全是出于过失。
    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有相似之处,两罪客观上都实施了一定的行为且都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都是故意,区别两罪的关键,就在于犯罪故意的内容不同,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故意内容是要损害他人身体,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伤害的后果,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客观上造成他人死亡,往往是由于行为时出现未曾料到的原因而致打击方向出现偏差,或因伤势过重等情况而引起,而并非行为人希望或放任发生的,即伤害故意与死亡过失并存。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不能单凭口供,或仅根据某事实就下结论,而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全面分析案情。根据案发原因、行为发展过程、犯罪工具、伤害部位、犯罪行为有无节制、被告人与被害人平时的关系、犯罪有无预谋、作案环境、被告人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例如,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是因生活小事引起的,还是双方积怨很深引起的;是一时激动,还是经过预谋策划的;是朝致命部位打击,还是不选择部位;犯罪后表现出一种目的达到后的满足感,还是表现为惊讶和出乎意外等等,通过对以上种种因素的综合分析,来判断行为人杀人企图的可能性大小。
    (二)朱宝兴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具体本案而言,被告人朱宝兴与受害人系父子关系,被告人以长辈身份让被害人帮助自己干农活遭被害人拒绝,二人发生纠纷,被告人激情之下持镢锄背部朝被害人腰部击打,致被害人腰部表皮擦伤。在被害人扑向被告人欲反击时,被告人进而用镢锄背部朝被害人的肩部、头部击打。被告人与被害人并无仇恨,只是家庭成员之间因生活琐事引起的纠纷,且被告人使用的凶器是随手拿起干农活的镢锄,用镢锄背部向被害人的腰部击打,在被害人欲还击时,被告人随手举起镢锄背朝受害人肩部和头部各击打一下,结合法医鉴定结论来看,被害人的腰部及肩部所受伤均为表皮擦伤,头部的致命伤系左侧外力对冲所形成,也并未引起骨折等,因此可以看出,被告人在击打受害人时所用的力并不是很大,被告人并没有杀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并非被告人主观上追求的目的,故被告人击打被害人的行为,应认定为其具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而非杀害被害人的故意,朱宝兴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综上,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对被告人朱宝兴定罪处罚符合刑法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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