摆在KTV里的提示牌。 陈军律师在华西都市报接维权热线 华西都市报记者吴柳锋李昶摄影吕甲 新消法 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新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禁止客人自带酒水”等餐饮行业中的这些规定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 然而四川省高院民一庭副庭长施家蓉认为,KTV等娱乐场所的经营习惯不同于餐饮行业,其收入来源更需要依靠酒水的销售,如果允许顾客自带酒水,商家就会提高服务价格转嫁成本。这还得结合具体情况,不断探索和细化新《消法》。 华西都市报讯(记者 吴柳锋 李昶)前日,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然而就在当天,成都陈女士便遭遇尴尬,因想给闺蜜庆生,动手炒了两份龙虾准备带进KTV包间。但却被工作人员挡在门外十多分钟,理由是“谢绝自带酒水和外食”。几经协商,工作人员给出了折中的选择:要么再消费400元,要么给200元服务费。最终,陈女士花了100元买了一份套餐,炒龙虾总算是端到了闺蜜面前。 这是霸王条款,还是理所当然的行规,各方专家众说纷纭,但他们一致认为,新《消法》还需在实践中,不断细化和完善。目前,陈女士已经正式向成都消费者协会投诉,这也成为了新《消法》正式实施后,成都商家涉嫌霸王条款的首批案例之一。 尴尬 把炒龙虾带进KTV 要么吃了要么给钱 15日晚,王女士将生日聚会安排在漂亮生活KTV紫荆店。晚上9点过,因来不及准备礼物,她的闺蜜陈女士就亲自下厨为她炒了两份小龙虾以表心意。前晚9点过,陈女士提着两份小龙虾经过KTV的吧台时,被服务员叫住,“这里不能外带酒水和食物。”如果需要食物,KTV可以提供。 随后,大堂经理告诉陈女士,“要么吃了,要么寄存。除此之外,消费400元酒水或者付200元的服务费也可以将炒龙虾带进包间。”陈女士说,“讨价还价后,我们买了100元的小吃,才把龙虾带了进去。” 行规 谢绝自带酒水和食品 是行业潜规则 昨日,为了证实此事,华西都市报记者来到位于成都新光路10号的漂亮生活KTV紫荆店。刚进大厅,记者就看到吧台旁边竖立着显眼的标识。上面写着:“本店为您提供优质酒水、健康食品,谢绝自带,敬请谅解。”该店不愿透露姓名的大堂经理告诉记者,服务员也会口头提醒消费者这一内容,“这是一直以来的规定,我们只是在执行。”得知陈女士的遭遇,旁边一位服务员向记者证实确有此事。 昨日下午3点过,记者走访了成都人民南路、东大街附近的多家KTV发现,几乎所有的KTV都明确要求,谢绝顾客自带酒水和食物。 且其中一家KTV的一位主管告诉记者,KTV的装修费用很高,加上工资、税费,都得靠酒水赚钱。“如果仅收那点包间费,大家都自带酒水,KTV就要关门了。”该主管说,一遇到周中冷清的时候,有些包间费甚至连电费都不够。正因为如此,谢绝自带酒水和食物,这已经成为这一行业的潜规则了。 不合情理不合法应归为霸王条款 昨日,王女士认为她和朋友在消费中遭遇了“霸王条款”,正式向成都市消费者协会投诉。这也成为新《消法》正式实施后,成都商家涉嫌霸王条款的首批案例。“自带食品进KTV受阻,被索服务费”的这种行为,到底是不是消费者遭遇到的“霸王条款”? 成都著名律师陈军认为,新《消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按照该法条,KTV的这种行为显然属于霸王条款。陈军说,在KTV或饭店过生日,用蛋糕增加气氛,如果KTV或饭店拒绝蛋糕进店,显然不合情理。陈女士遇到的情况其实和这相似但,最终被强制消费100元。商家的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新消法的规定,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通过诉讼维权。 “禁止自带酒水”是否适用KTV还需明确 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明确,“禁止客人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等餐饮行业中的这些规定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 记者发现,最高法在阐述“霸王条款”时并未单独提及KTV等娱乐场所。 此前,就“禁止自带酒水”属霸王条款的这一规定在娱乐场所是否适用一事,四川省高院民一庭副庭长施家蓉认为,KTV等娱乐场所的经营习惯不同于餐饮行业,其收入来源更需要依靠酒水的销售,如果允许顾客自带酒水,商家就会提高服务价格转嫁成本。这还得结合具体情况,不断探索和细化新《消法》。 12315热线工作人员提醒,如果消费者遇到陈女士类似的情况,可拒绝支付服务费。即便是要给,也要对方出具相应票据。之后,消费者可持相关证据向工商局或消费者协会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