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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西都市报2013年3月10日报道:房子没买成 中介照收服务费
发布日期:2014-07-22    作者:陈军律师
律师:所谓中介费用不退的条款属于霸王条款,没有法律效应


3月8日,甘女士展示购房合同和收条。
  华西都市报记者熊浩然摄影郝飞
  成都市民甘女士在武侯区高攀路一家名为“瑞德嘉不动产”的门店看到一则售房信息,在签订了三方购房合同,并预缴了2万元诚意金和8000元“居间服务费”后,甘女士发现,房源的基本情况和之前自己被告知的有出入,最终交易未能完成,而她向中介方要求退还相关费用,却遭到了拒绝。

见“相因”房动心付款后发现房子无法过户
  今年1月2日,甘女士和丈夫发现瑞德嘉不动产的门店贴出一张房屋急售启事,“写着83万,66平方米。比较后觉得这个价格相对便宜,我们就进去做了登记。”
  甘女士说,第二天,一名杨姓男子便打电话让她去看房。“名片上写的是经纪人。他跟我们说,房子产权证被暂时抵押在银行,随时可以拿出来过户。83万的价格还可以再谈,还教我怎么压低中介费。”
  出于对杨某的信任和急于买下“相因房”的想法,1月3日,甘女士和中介公司及卖方徐女士签订了三方购房合同,当天支付了2万元诚意金、预付了8000元居间服务费,“讲好过完户时再给剩下的7000元中介费。合同也没仔细看。”
  几天后,甘女士找到中介公司想进行下一步手续,却被告知,需要先帮徐女士支付20余万元的按揭尾款,才能继续交易流程。
  “杨某先给我说产权证都办下来了,随时可以拿出来,现在突然又告诉我没有产权证,还要帮对方还按揭款,我感觉自己被欺骗了。”甘女士说。

消委介入调解退了诚意金没退服务费
  因为房源信息问题,甘女士和中介方发生了争执,并要求终止交易,退还所有已付款项。
  1月23日,她向省消委投诉。在消委的介入下,2月28日,卖方徐女士退还了2万元诚意金。
  甘女士说,瑞德嘉不动产以合同内存在“即使买卖没有完成,但居间服务费不退”的相关约束条款为由,拒绝退款。
  昨日上午,记者和甘女士再次来到瑞德嘉不动产门店,自称该店经理的黄女士说,“在签订合同之前,已明确告知对方所有的房源信息,尽到了告知义务。服务费在合同内也是规定清楚的。”
  记者问及当时带甘女士看房的经纪人杨某在哪里、有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已尽到告知义务时,黄女士说:“(杨某)已辞职了,公司职员可以证明我们告诉她了。”随后,甘女士和黄女士来到辖区派出所调解,最终没能达成一致。

律师提醒:小心合同中的文字陷阱
  成都著名律师陈军说,针对房产证抵押在银行、不具备过户条件的二手房,在交易时一定要谨慎。“购房前一定要到相关单位核实房源信息,不能盲目听信中介的宣传。”陈军说,为攫取利益,部分中介公司在签订合同时会玩“文字游戏”,消费者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避免落入陷阱。
  “甘女士这种情况很典型。”陈军说,根据《合同法》427条的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没有明说所谓的居间服务费到底是作为报酬的中介费,还是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那么中介方就可以诱骗消费者预付费。就算交易不成功,也可以以缴纳的费用为活动支出费用为由拒绝退还。”
  同时陈军认为,即使合同中有约定所谓的中介费用不退的条款,也属于霸王条款,没有法律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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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延期交房按合同约定赔偿
  购买正在建设的房屋,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后,遭遇延期交房怎么办?近日,成都市消协发布2012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为消费者如何维权指明了方向。
  2010年11月10日,杨某以181766元的价格,购买成都青白江区某楼盘住房一套,合同约定于2012年6月30日前交房,但直到当年8月2日开发商才通知杨某交房。
  当日,杨某验房时发现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开发商拖延至2012年9月5日才整改完毕,双方因延期交房问题发生争议。杨某投诉到青白江区消协,区消协工作人员调查确认,此事责任在开发商。
  2012年9月25日,经消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按照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一次性向杨某支付违约金3654元,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点评
  在商品房买卖中,双方应使用由省建委、省工商部门制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依照该合同范本条文所商定的相关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具有法律效力。房屋开发公司有义务按照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华西都市报记者向鹤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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