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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西都市报2014年3月20日报道:首例“包间费”“开瓶费”案宣判
发布日期:2014-07-23    作者:陈军律师


被告方经营的火锅店。




  原告律师提供的消费凭条,写着包间费380元。


原告方出示的相关证据。

    因该案事发和法院受理时间均在新《消法》实施前,法院仍以旧《消法》作为判决依据。
  2月16日,何女士在“码头故事”火锅店用餐时,花82元自带6瓶啤酒、6瓶凉茶和2瓶牛奶进店消费。结账时,火锅店收了30元开瓶费和50元包间费。由于此前最高法曾表示“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霸王条款,何女士很快向法院起诉了这家火锅店。本月14日,双方诉前调解未达成一致(本报曾报道)。
  昨日,四川首例开瓶费案在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最终支持了何女士的诉求,判令火锅店退还她80元的开瓶费和包间费。
庭审焦点收费是否合意
  昨日下午2时,该案在锦江区人民法院开庭。火锅店收取80元开瓶费、包间费,是不是双方合意结果,收费行为是否违反相关强制性规定,成为双方争议焦点。
  “码头故事”认为在何女士消费前,火锅店尽到了告知义务。“收取开瓶费和包间费,双方并未达成合意。”原告律师曹毅说,何女士之所以会支付80元,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
  昨日下午4时许,法庭作出判决,火锅店应退还包间费开瓶费共80元。法庭认为双方形成的餐饮服务合同有关“开瓶费”部分的约定无效,火锅店应退还何女士开瓶费30元,判令依据则是旧《消法》。法官解释称,因为事发时间、法院立案时间均在新《消法》正式实施前,因此用旧《消法》来判定此案较为合适。此外,有关包间费部分,法官称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火锅店事前尽到了明确的告知义务,火锅店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判令火锅店退还何女士50元包间费。观点
法学专家:支持退开瓶费 对包间费有所保留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表示,“我支持法院判决,对于开瓶费应该退还,但包间费判决部分有所保留。”王建平认为开瓶费、包间费不能一概而论,“收取开瓶费,根本原因应该是餐饮业靠酒水赚取暴利,应该由相关部门去协商解决。”而包间费则不同,餐饮业为包间提供了更好的服务,营业成本上升,“首先要讨论包间费是否该收,其次要说收费是否合理,最后要说是单方面意志强加还是双方协商自愿收取的。”庭审现场对话被告:还在收开瓶费包间费
  在昨日的庭审现场,被告码头故事火锅店的法人代表张先生也出庭坐上了被告席。整个庭审过程中,张先生一言不发,在休庭时,他简单地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
  华西都市报:今天为何亲自到庭?
  张先生:来听这个案子,学习一下相关法律。
  华西都市报:听完庭审,有啥直观感觉?
  张先生:原告都不敢出庭,怀疑她在借此炒作。
  华西都市报:现在火锅店还在收开瓶费和包间费吗?
  张先生:在收,现在都不知道该咋办,一切等判了再说。真的不允许收的话,对餐饮行业影响就太大了。该不该收 餐企老板来法庭找答案
  收不收“开瓶费”、“包间费”,不但吸引了很多消费者的关注,多位餐饮企业老板也到庭寻找答案。成都市美食文化产业协会会长彭小平说,成都餐饮界,大家都在关注这起官司,借此为以后提供法律依据。
  “不服!”昨日法院判决后,坐在第二排的孙先生高声喊道。他自称是该火锅店的股东之一,“这些费用不收,恐怕只有关门了。”孙先生说,每月的房租加上员工工资等,成本在30万左右,这样一来,以后大家都自带酒水,生意就没法做了。
  此外,孙先生还说肯定要上诉,开瓶费也照收不误。“这根本不是80块钱的事,成都大小的餐饮企业都盯着呢,只要掏出这80元,以后大家就恼火了。”孙先生说。
  昨天下午5点过,华西都市报记者再次来到了位于三槐树街的“码头故事”火锅店,在店内,记者未看到“谢绝自带酒水”的相关店堂告示。服务人员告诉记者,开瓶费要看情况,包间费还在收,但会征得客人同意,“毕竟环境和服务都不一样。”新法释疑餐企告知 消费者也可依法维权
  此案落判,有关包间费的部分,法庭的判定依据是火锅店未尽到明确告知义务。不少消费者也因此产生疑问,如果以后在消费过程中,餐饮企业尽到了明确告知的义务,那么包间费该不该给呢?
  对此,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陈军律师说,根据新《消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之前最高法在司法解释时已经表明,最低消费、包间费和开瓶费都属于霸王条款。”陈军说,如果以后消费者遇到了类似的告示,仍可以通过新《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华西都市报记者 吴柳锋 摄影雷远东

新《消法》后成都首例“包间费”案庭审   酒楼该不该退包间费 双方庭上激辩
“包间费”案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虽然事情发生在新《消法》实施前,但案件审理在之后,应适用于新《消法》。
  2月19日,市民刘先生陪着9名客户到成都市武侯区一酒楼用餐,因嫌大厅吵闹,点好菜后转到包间。刘先生用完餐后,委托朋友买单。然而账单显示,包间的菜价不但比大厅上涨两成,还要被收380元包间费。刘先生认为酒楼收包间费属霸王条款。近日,刘先生将酒楼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包间费380元。据了解,这也是自新消法实施后,成都有关包间费诉至法院的第一案(本报曾报道)。昨日下午,这起案件在武侯区人民法院开庭,但由于双方争议点较多,此案当庭并未宣判,将择日再判。

争议1:包间费是否该收?
  昨日下午2时30分,案件开庭。原告代理律师陈小虎认为,根据新消法第十条的内容规定,消费者应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酒楼在刘先生就餐时,强制收取包间费侵害了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益。之前最高法已经表明了,最低消费、包间费和开瓶费都属于霸王条款。
  对此,被告“蓉杏酒楼优客店”认为,设立包间是为了提供差异化、更好的服务,“包间无论在装修、服务和环境方面都优于大厅,在消费者知晓的情况下收取包间费,我们认为是合理的。”酒楼方的经理称,“刘先生使用的包间,不仅有玻璃窗,电视和独立卫生间,还设有休息室,包间费是380元。”该经理说,如果消费者坚持使用包间,又不支付包间费,对于商家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争议2:买单是否默认收费合理?
  原告代理律师陈小虎认为,刘先生当时没有得到服务员的告知,包间会收取包间费,也没在店内或菜单处看到明示。“结账的清单上虽然写明包间费380元,但不代表刘先生之前就清楚会收这一费用。刘先生的朋友在结账时,就看到账单显示被收了380元包间费,但因为和客户在一起,怕可能引起纠纷影响到大家,就照付了,但并不代表他认可这项费用收取得合理。”陈小虎表示。
  酒楼方介绍,当时服务员口头告知刘先生一行包间会收取费用,他们同意后,服务员才带过去的。这相当于消费者与他们达成了口头契约,接受了包间费收取。此外,酒楼方说,在刘先生买单结账时,清单上标明了“包间费380元”,“他买单签字了,表示对于这项收费是没有异议的。”

争议3:是否变相设最低消费?
  酒楼方提出,在两种情况下,包间费可以被免去,一是酒楼的老客户,二是消费者的所有消费金额超过包间费的10倍。
  然而,陈小虎则认为,其实这一所谓的减免包间费,实际上是给消费者设立了一个最低消费标准,“这就算是经营者利用经营者的地位,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已经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经过两个小时的审理,法庭作出决定,再行组织双方调解一次,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再择日宣判。
观点

律师:本案适用于新《消法》
  原告刘先生的代表律师陈小虎说,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新旧法交替过程中,如果案件还未审理终结,就能适用于新法。陈小虎称,这起民事案件虽然事情发生在新法实施前,但开庭在之后,就应适用于新《消法》。“不过,无论采用新消法还是旧消法,对于案件的结果并没有多大影响,旧消法中也有类似于新消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只不过没有那么明确。”陈小虎解释。
  华西都市报记者 甘昕鑫 李昶摄影郝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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