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未年检出事故,保险拒赔被判败诉
2012年2月9日,死者陈某所在公司为含死者在内的92名职工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同年7月5日,陈某驾驶摩托车与张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致陈某、张某受伤,两车损坏,事发后陈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交警大队认定,陈某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次日,交警大队委托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检验,结果为该车制动、转向、喇叭均合格。陈某的继承人向被告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被拒绝。
河南资源交通事故专家邹超律师分析:事故车辆虽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但该车在事故发生的次日经检验制动、转向和灯光均合格,陈某本人亦持有E类驾驶证,可以认定事故车辆在发生事故前并不存在安全隐患,非该起事故发生的原因,不属于保险条款中约定的被保险人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发生事故不予理赔的免责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