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号牌和行驶证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依据格式条款拒赔被判败诉
本报成都11月24日电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今天审结一起保险理赔案。保险公司拒绝对其承保的无号牌和行驶证车辆承担理赔责任被判败诉。
原告陈先生诉称,他于今年4月购买了一辆轿车。买车当日,被告保险公司业务员要求其在该公司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陈先生及同行人员就未上牌车辆投保发生事故时能否获赔咨询了业务员,在得到除该车被盗不能获赔其余事故均可获赔的答复后,即在被告处为该车投保强制险和商业险,并缴纳保费。5天后,陈先生驾车与前方轿车追尾,交警认定陈先生承担全部责任。陈先生及时向被告报案,被告也及时对两受损车辆进行定损并回收了损坏部件的残值。车辆修复后,陈先生即按被告要求提交了理赔所需资料,但被告以陈先生驾驶不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发生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为由,拒绝理赔。
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陈先生驾驶的车辆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属驾驶不能上道路行使的机动车辆发生保险事故,依据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为检验合格的购置车辆向被告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目的在于发生事故时能及时得到补偿,避免或减少财产损失。原告购买保险时,被告知晓投保车辆尚无号牌和行驶证的事实,应当预见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但仍与原告建立保险合同关系。虽然被告以其公司《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的约定,主张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但该条款系格式条款,因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在原告投保时对上述约定免责条款依法作出提示或明确说明,故该免责条款对原告不发生法律效力。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付原告修车费、拖车费共计40173元。
(贺晓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