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预售楼房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购房人利益受损的,应予赔偿
基本案情:2001年9月26日,解春生贾永魁出资出资购买北京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所属的位于通州区佳怡小区1号楼14层1404号房屋一套,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就贾永魁所购买的房屋内有三根供水管道(一根是热水管道,两根是冷水管道,每根管道的直径约8公分)的特殊状况未对解春生履行告知义务,2002年12月1日,被告将上述房屋实际交付给贾永魁,贾永魁发现该房屋自门厅至厨房有是哪根供水管道,每根距地面有2.3米。该管道的安装对贾永魁房屋门厅的使用有一定影响,,支付了一定的装修费用。解春生贾永魁诉称,所购买房屋管道的设置严重影响了我对房屋的室内装修效果故提出房屋内的三根管道占门厅4.84平方米不应计算面积,并要求被告退还购房款17,956.4元作为补偿。被告辩称,解春生所诉是事实,但该管道距地面有2.3米,并不影响贾永魁对该房的使用,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的规定,超过2.2米就应计算建筑面积。贾永魁提出房屋内的三根管道占门厅4.84平方米不应计算面积,要求我公司退还其部分购房款17,956.4元没有法律依据,故我公司不同意解春生的要求。但对贾永魁装修门厅所付出的装修费用,我公司愿意补偿1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