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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一房二卖,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购房人已付首付款一倍赔偿金
发布日期:2013-10-08 作者:
110网律师
民事起诉状
原告:
×××,女,
1983
年
10
月
10
日出生,住临颍县杜曲镇东街村
513
号,
13372016989
被告:
临颍××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颍川大道与建设路交汇处,四季花都
B
区售楼处
诉讼请求:
1
、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A20104088
);
2
、判令被告立即返回原告已付购房款
101368
元,并按银行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给原告,自
2010
年
3
月
28
日
起计算;
3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
101368
元;
4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购房损失
50000
元;
5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0
年
3
月
28
日
,原告从被告处购买临颍县颍北新区四季花都
A25
幢
1
单元
501
室房产,支付了
10000
元购房定金,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A20104088
)。合同约定,原告付款方式为首付加按揭,房屋交付期限为
2011
年
5
月
28
日
前。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
2010
年
4
月
3
日
将首付款
51599
元支付给被告,余款
130000
元整由被告统一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然而,直至
2011
年
5
月
28
日
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且对于未能按约定交付房屋的原因也是含糊其辞。
原告又于
2011
年
7
月
14
日追加了
30000
元购房款,余款做银行按揭贷款。然而,时至今日,被告也未将房屋交付给原告。
2013
年
4
月
15
日
,被告的工作人员突然通知原告,说原告购买的房屋已经卖给其他人了。
原告认为,双方已经签订了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且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义务,而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反而偷偷将涉案房屋卖给了第三人,导致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
故,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临颍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
2013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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