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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诉姚某某因惊吓动物致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4-07-06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胡某某诉姚某某因惊吓动物致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学习札记284】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284(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整理发布)(2013)参阅案例55
胡某某诉姚某某因惊吓动物致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摘要】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无人饲养或不能证明何人饲养的动物因受第三人原因影响而致人损害的,第三人应根据其过错程度以及对造成损害原因力的大小等因素承担相应责任。
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3期,总第27辑,法律出版社  20137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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