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签订动迁房买卖合同 三年后后悔拒绝过户
案情简介: 2010年4月7日,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在上海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的居间下签订《居间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某路345弄22号602室房屋作价人民币450,000元(以下币种同)出售给原告。由于系争为动迁安置房,三方约定被告在收到原告支付的款项后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在可以办理产权过户时原告再支付被告余款40,000元。协议签订后,原告即将被告支付了定金140,000元,后原告又陆续支付了200,000元,被告亦出具收条予以确认,并将系争房屋交付原告使用至今。后原告了解到由于政策变化,系争房屋的限制交易期限从5年变为3年,目前系争房屋可以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原告也多次要求被告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并继续履行合同,但被告始终拒绝,原告无奈提起诉讼。经律师建议,原告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将本案系争房屋保全。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购房确认书》继续履行;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将本案系争房屋产权过户至原告名下;三、原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向被告支付购房款110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拒绝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告顺利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将房屋产权过户到自己名下。
律师提醒:动迁安置房价格便宜,周边配套较好,受到很多市民的青睐,但与之相关的纠纷也一直居高不下。购买动迁房主要有以下风险:一是动迁房往往几年后才能拿到“两证”,可能遇到卖家反悔不愿意过户的风险。二是动迁安置房往往存在家庭成员共有的情况,因为没有“两证”,房屋的权属不容易查清。三是在买卖房屋后,“两证”办下来前,所有权人死亡,买受人在实现权利方面可能产生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