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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涉嫌非法拘禁案判决作出即释放
发布日期:2014-07-02    作者:110网律师
简要案情:     刘某和同村的刘峰(化名)存在债务纠纷,但刘峰为讨债,长期不回家,在外打工。2013年1月,刘某终于在滕州一一洗浴中心找到刘峰,但怕惊动他就没现身。回家后,刘某纠结其儿子和几个同学,一起再去找刘峰,并将刘峰带至薛城区住处拘禁。在拘禁过程中,进行殴打和虐待。后,案发,刘某被抓获。公诉机关指控其非法拘禁并殴打被害人且存在虐待。在被逮捕后,其家属至我所要求我作为其辩护人。    分析:按照法律规定,刘某纠集未成年人非法拘禁并殴打、虐待被害人,法定刑期应为一年至一年半有期徒刑。但通过阅卷和会见,了解到两人确实存在债务,且被害人本身也有很大过错。但是根据侦查卷宗,根本没法看出两人存在合法债务,因为办案机关只是将非法拘禁当庭写的欠条入卷,但是被非法拘禁时写的欠条根本无法证明两人存在合法债务。这样被告人面临的量刑就会加重,因为没法证明被害人存在过错。在这种情况下,我积极指导其家属搜集证据,在开庭时充分向法庭作了陈述,通过详细阅卷,我将重点放在被害人存在过错等情节上。    判决结果:最终,我的辩护意见被采纳,法庭判处被告人拘役5个月。从其被拘留开始计算至判决作出后,在判决作出后,被告人即可出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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