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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林青、及刘某涉嫌非法行医罪轻判案
发布日期:2014-02-22    作者:110网律师
陈某、林青、及刘某涉嫌非法行医罪轻判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案例均使用化名编辑,敬请谅解)
 
    审理案号:(2004)深宝法刑初字第2540号
    委托情况:被告人林青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了谭立波律师作为庭审阶段的辩护人。谭立波律师接手案件后,多次会见了林青并收集关于本案的法学理论及法条,整理出了一套有效的辩护意见。
    案情简介: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字(2004)第26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林青、刘某犯非法行医罪向宝安区法院起诉了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陈某、林青、刘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及医师资格证且未在卫生局执业注册,不具备行医资格而从事医疗活动。2004年6月,被害人王某因病到被告人处医治,被告人陈某对其进行诊治,由被告人林青为其注射输液,后被害人因心肌炎死亡。
    案件分析:本案经过谭立波律师充分调查案件事实及法律分析,谭立波律师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了辩护:在认识因素上,对病人在得不到有效及时治疗时会伤残直至死亡是并非知情的,在意志因素上,对病人的伤残、死亡采也非采取了漠然视之,听之任之的放纵态度;而林青是在陈某的指导下行医的,属于从犯;且受害人本身具有严重的心脏病,死亡的大部分原因在于受害者自身疾病。
    审理结果:被告人林青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有理,本院予以采纳(判决书中原话)。最后林青得到从轻判处,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相关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三十六来第一款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法律]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 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 :
第十二条 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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