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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社副总编涉嫌杀妻焚尸羁押6年后无罪释放”看一个无罪判决的难度
发布日期:2013-03-24    作者:110网律师
不论是新的刑事诉讼法,还是旧的,早已提到过:只有口供没有其它证据不能定罪,没有口供有其它证据可以定罪。这恐怕是每一个法律人都明知的,可现实中呢?谁敢真的这么做啊!如果真做到这一点的话,那离法治国家就不远了!
从法律上讲刑事笔录与民事笔录有根本的不同,在民事法庭上说的话,是自认,以后是不能再反悔的。而在刑事审判中,在侦查机关做的笔录却有翻供的可能。立法上出于这样的考虑,最根本的原因那只是一个的无强制力的民事法庭上说的话,另一个是在国家强制机构面前讲的话,因为可能存在的“刑讯逼供”,难以保证其真实性。这是立法者的美好愿望。想要防止国家强制力的滥用,防止在国家强大的机构面前轻易的冤枉一个“无辜”的人。
文中提到的:“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这个理想是好的,可现实是残酷的。因为无论采用什么样的司法制度,都不可能做到上述的目标,要么会冤枉好人会多一点,要么会放过坏人多一点。不会两者都能满足的。无论哪个国家的司法制度能说自己的制度能做到的都是自欺欺人而已。那最好的目标只能说是“尽量不冤枉一个好人,尽量不放过一个坏人。”
笔者做为律师接触到的刑事案件中,应该说“铁案”应该是占大多数的,毕竟冤枉人的案子只占很少的一部分。可为什么针对这一小部分的“冤假错案”,却很难得到一个“无罪释放”的法院判决!
首先,是因为现在的司法制度是:公检法一家人,一直是合作为主,监督“为辅”,的工作模式。
公安侦查机关操心费力的把人抓来了,是其它证据上可能有些说不过去,于是侦查人员日夜操劳攻破了疑犯的心理防线,让疑犯终于是“承认了一回”,那这个案子算定下了。公安机关做法是,我的能力就到这了,反正还有下个程序的检察院,让他们“监督”吧!是就是,不是就不是!我们就不管了!
那接下来到检察院那,检察院肯定也是认为案子不那么“牢靠”,于是再退回公安机关要求其补充侦查。也希望公安机关知难而退,不要再送来了。可公安机关认定的“铁案”最终有可能还会送过来。一家人能怎么办呢?检察院也很为难,即便是自己也认为不那么“牢靠”的案子,也不可能把人从自己的手上放走。不仅是得罪公安机关,那万一放了“坏人”自己也是担不起责任的。再接下来还有法院那呢?反正是不是最终是法院说了算!还是交给法院做决定吧!!
就这样这个不“牢靠”的案子最终还是到了法官那。那法官怎么认为呢?前面有两个国家机构工作人员都认为是犯罪的事,到我这来个无罪?我招谁惹谁啊!反正有事大家一起摊,不能让人在我这给放了。再说还有“二审”呢!被告人真冤枉,肯定会上诉的!
这样的案件还真是往往又到了二审法官那,这也很让人头疼的一件事。不用多说,凭借自己的权利,先来个发回重审吧!就这样一审、二审的又几个来回!
那些疑案往往就是这样一拖再拖,导致羁押时间越来越长。这种长达6年的也就不稀奇了!还好本案是一个“无罪”的判决!如果真像前言所说“只有口供没有其它证据不能定罪,没有口供有其它证据可以定罪。”依此办案的话,其实案件在公安机关就可以自己解决了!
作者声明:王巡生,潍坊专职律师,联系电话:13465726860。精于刑事、合同纠纷。本文只是根据基本的事实人物进行一般社会评论,不是对具体人、事物做出评价。如有冒犯,敬请谅解!并欢迎各界朋友同仁交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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