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中诉讼时效该如何计算
背景:
2009年5月28日,为了筹措女儿出国留学的费用,王某向自己的好友赵某借取了30000元现金,并向赵某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条内容为“今向朋友赵某借取人民币30000元,用于女儿出国留学。2009年5月28日。借款人:王某”,并口头承诺等家里有钱时就归还。
然而,王某一直未向赵某归还该笔借款,赵某碍于朋友情面也一直未向王某催讨。2012年12月21日,赵某母亲患重病急需用钱,为此,赵某要求王某归还借款,但王某以没钱为由拒不归还。今年3月,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立即归还30000元借款。王某虽然承认了其向赵某借款的事实,但认为赵某起诉时已经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赵某无权要求其归还该笔借款。但法院审理后并未采纳赵某的答辩意见,判决支持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日益增多,但很多债权人并未仔细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对于到期后的借款,往往只进行私下催讨而未在诉讼时效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导致其所持有的债权作废,由此产生了很多不必要的损失。
那么,何为诉讼时效呢?
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时效一般情况下为两年。借贷双方明确约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借款到期后,债务人没有返还借款,债权人明知债权已到期而债务人未能偿还欠款、权利遭受侵害而不追索的,即明知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借款到期日)两年内不主张,即认定超过诉讼时效。当然,如果在追讨借款的过程中,债务人又重新承诺了履行期限的,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该借款的诉讼时效从新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重新计算。
如果借贷双方在借条中没有约定具体还款期限的,我国根据其不同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借款合同未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遭到拒绝或表示无力履行的,则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自债务人表示拒绝或无力履行时开始计算;如债务人未表示拒绝或表示无力履行的,或者承诺履行债务的,应当给债务人合理的准备期。准备期届满后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自准备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当事人对合理的准备期达成一致的,从其约定;不能达成约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不少于两个月。”
在本案中,王某与赵某并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故该借款的诉讼时效应从赵某第一次向王某主张权利的时候,即从2012年12月21日起算,至2013年3月7日赵某提起诉讼,并未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