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司法考试司法制度教材:检察制度的基本原则
发布日期:2014-06-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检察权统一行使原则
检察权是国家的重要权力,必须由人民检察院统一行使,而不能由其他机关代行。检察权统一行使原则,又称检察一体原则,是指各级检察机关、检察官依法构成统一的整体,在行使职权、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实行“上命下从”,即根据上级检察机关、检察官的指示和命令进行工作。在检察权统一行使原则的指导下,各级检察机关构成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每个检察机关和检察官的活动均需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力进行,每个检察机关和检察官的活动也是整个检察机关全部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各级检察机关在检察工作中应当注重相互之间的配合与协作,加强协调统一;各级检察机关内部形成纵向的上级命令下级,下级服从上级的领导关系;对于各级检察官而言,下级检察官在履行职务时应当遵从上级检察官的命令,上级检察官负有监督指挥下级检察官的职责。
检察权统一行使原则是由检察权的法律监督性质和检察机关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任务所决定的,它显示了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在体制上的明显差异。检察权统一行使原则既符合检察机关独立性的客观需要,又与检察机关职权活动的特性相适应,同时还与诉讼规律相一致。总之,以检察权统一行使作为检察机关的重要活动原则,强化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使各级检察机关和检察官在检察活动中凝为一体,可以保证检察活动的高效和公正,可以保障检察机关能够有效地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
二、检察权独立行使原则
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是保证检察机关准确、高效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项基本的原则。我国宪法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也作了相同的规定。作为一项宪法原则,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所谓检察权独立行使原则,是指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1)检察权只能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其他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2)人民检察院在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时,必须依法行使,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坚持检察权独立行使原则,要求检察人员做到秉公执法,恪尽职守,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同时应当明确坚持检察权独立行使的原则,并不是背离党的领导。党的正确领导是检察权独立行使的最有力、最可靠的保证。检察机关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排除各种干扰,真正独立行使检察权。坚持检察权独立行使原则,还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并不是可以我行我素,不听取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的意见。检察机关在办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应注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以防止主观片面性,保证案件处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三、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其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方面,也是其行使检察权的重要形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些规定确立了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由于诉讼监督直接针对的是各类案件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因此是发现和纠正司法活动中的违法情况,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要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就必须坚持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原则,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各种诉讼的进行,以及诉讼中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其重点是对诉讼活动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和违法事项进行监督。根据诉讼活动的性质,可以将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分为刑事诉讼监督、民事诉讼监督和行政诉讼监督。目前,对刑事诉讼的监督在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中居于重要地位。检察机关的刑事诉讼监督包含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等重要内容。在立案监督中,检察机关的主要任务是监督和纠正侦查机关有案不立、有罪不纠、以罚代刑等执法不严的问题。在侦查监督中,检察机关的主要任务是监督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是否正确、合法,同时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在刑事审判监督中,检察机关不但要监督人民法院的实体判决是否正确,避免出现冤假错案,而且还要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公正合法,保证实现程序正义。在刑事执行监督中,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的各种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如果认为人民法院的减刑、假释裁定或监狱管理机关的监外执行决定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有关机关应当重新审查处理。
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还包括民事诉讼监督和行政诉讼监督,但目前还仅限于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以抗诉的方式实施,因此在监督范围、参与程度、监督效果等方面还非常有限。为了加强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监督,督促纠正裁判不公问题,针对影响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监督实效的相关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从而使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的法律监督更具操作性。根据该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进行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的价值定位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其办案原则是“公开、公正、合法”。该规则从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的来源开始,对申诉案件的立案、审查、提请抗诉、抗诉、出庭等一系列环节作了详细的规定,清晰、系统地展示了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办案流程。此外,该规则在细化抗诉条件,以方便司法实践操作的同时还在第8章规定了检察建议的监督途径,从而进一步拓展了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的工作方式和工作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