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事法辅导: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发布日期:2010-03-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起指导作用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规则,对立法和司法均有指导意义。
(一)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这是《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的原则。
学习这一基本原则,应当掌握其含义。其含义是:
1.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和义务对等,不受其社会地位,以及是原告还是被告的影响。
2.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能够平等地行使其诉讼权利。
(二)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这是《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的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条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与中国当事人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即中国法给在中国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当事人以国民待遇。但是,如果外国法院对在外国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中国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诉讼义务予以增加的话,中国人民法院采取对等的做法。即你怎么限制我,我也怎么限制你。
同等原则是目的,对等原则是手段,是为了通过限制而取消限制。
(三)法院调解原则
这是《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的原则。
学习这一基本原则,应当掌握以下几个问题:
1.法院调解原则的含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条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原则有两个含义:
第一,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与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第二,如果调解不成,应当及时判决。
2.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一,法院调解应当贯彻自愿与合法原则,既不能强迫调解,也不能违法调解。
第二,法院调解并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第三,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和执行程序中不存在法院调解。
(四)辩论原则
这是《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辩论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学习辩论原则,应当掌握以下几个问题:
1.辩论的内容可以是实体上的,也可以是程序上的,还可以是适用法律上的。
2.辩论的方法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3.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给当事人提供辩论的机会和条件。
4.一切证据材料,都要经过当事人的辩论和质证。否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五)处分原则
这是《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的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条的规定,处分权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学习处分原则,应当掌握以下几个问题:
1.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处置的权利,既可以是实体权利,也可以是诉讼权利。而且,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对实体权利的处分,是通过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来实现的。
2.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享有处分权,法院享有审判权。处分权和审判权的关系是:处分权制约审判权,审判权监督处分权。
3.处分原则贯穿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具体体现是:
(1)民事纠纷发生后,是否起诉,以及在什么范围内起诉,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2)诉讼程序开始后,原告可以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也可以对原告提出反诉;
(3)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法院调解;
(4)一审判决后,可以提起上诉;
(5)裁判生效后,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6)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撤回起诉、撤回上诉、撤回执行申请。
(六)检察监督原则
这是《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的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原则有以下两个含义:
1.检察监督的对象是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
2.检察监督的方式为事后监督。即法律文书生效后,如果检察院认为确有错误,可以依法提出抗诉,要求法院通过再审程序予以纠正。
(七)支持起诉原则
这是《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支持起诉原则,指对因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有关单位可以支持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寻求司法保护。
学习这一原则,需注意三个问题:
1.支持起诉的主体是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2.支持起诉的对象是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单位或者公民个人。
3.支持起诉的前提是受害人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起诉。
二、基本制度
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审判活动应当遵守的基本规程,包括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和两审终审制度。
(一)合议制度
合议制度,指由若干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
合议制度重点掌握合议庭的组成。
1.第一审合议庭的组成有两种方式,其一是全部由审判员组成,其二是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
2.第二审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
3.发回重审的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4.再审案件,由第一审法院审结,又由第一审法院再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由第二审法院审结,又由第二审法院再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由上级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
(二)回避制度
回避,即不参与审理活动,是为保障司法公正而设立的制度。
1.回避人员
包括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
2.回避的法定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回避的法定情形是: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3.申请回避的程序
(1)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2)法院接到回避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是否回避的申请。
(3)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
4.申请回避的效力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时停止参与本案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的紧急措施除外。
5.回避的批准权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7条的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三)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将审判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公开,向群众公开的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公开是原则,但也有例外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案件不公开审理: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宣判都应是公开的。
(四)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指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即告终结的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两审终审是原则,但也有例外情况。具体说来,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这一章涉及的重点法条是:
《民事诉讼法》第5、8、9、12~15、40、41、43、45~48、12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