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某于12年1月5日入职某公司,入职后的一个月内公司未与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12年12月3日公司与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期限为12年1月5日至13年1月5日,并将合同签订时间标注为12年1月5日。13年1月5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后刘某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支持了刘某要求的12年2月5日至12年12月2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而公司则认为,2012年12月3日已与刘某补签了劳动合同,合同签订时间标注为12年1月5日也是刘某同意的。因此,不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故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不支付该双倍工资。
• 律师认为:在公司承认倒签劳动合同的前提下。某公司与刘某补签劳动合同的行为不能改变之前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后至签订劳动合同期间12年2月5日至12年12月2日的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