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签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还需要向劳动者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案情介绍
陈小姐于2011年8月1日进入某咖啡店工作,担任见习经理,月薪为3000元,但公司一直没有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陈小姐看其他员工都没有签订合同,因此对于公司不签劳动合同也没有说什么。可是到了2012年7月,公司突然降低了陈小姐的工资。对于公司单方面的行为,陈小姐没有同意。最终公司与陈小姐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由公司支付陈小姐1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但在办理工资结算时,公司要求陈小姐补签一份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8月1日。为了能顺利地办清退工手续并拿到经济补偿金,陈小姐只好答应公司的要求补签了合同,但她特别注明了劳动合同补签的时间为2012年7月1日。
陈小姐觉得公司虽然事后与自己补签了劳动合同,但是公司还是应该支付自己违法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于是陈小姐又向公司提出了双倍工资的要求,但公司认为陈小姐的要求不合理,因而不加理会。在协商未果后,陈小姐委托律师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自2011年8月至2012年7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差额。
庭审中,公司认为自己与陈小姐已经补签了劳动合同,也就不存在再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依法作出了支持了陈小姐的申诉请求的裁决。公司不服,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后又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该案现已经一审与二审程序,最终二审法院作出了支持陈小姐请求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