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法考试民法笔记:流质(押)契约
发布日期:2014-06-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流质(押)契约的概念。
根据《物权法》第186条和第211条,流质(押)契约,指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抵押人、出质人与债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物、质物即归债权人所有。流质(押)契约的特点是:①约定的时间点是债务 “履行期届满之前”。②约定的内容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即时”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
2.流质(押)契约的效力。
担保合同包含流质(押)条款的,担保合同“部分无效”,即仅流质条款无效,担保合同的其他部分不因此无效。换言之,订有流质(押)条款的担保合同,即使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也不能“即时”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当然,担保物权人依然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实现担保物权(其中包括与抵押人、质押人协议以抵押物、质物折价清偿债务)。可见,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人、出质人可以和债权人约定,由债权人取得抵押权、质物的所有权。
3.例外。
根据民法理论。当铺质权(又称营业质权)中的流质条款有效。在当铺质权中,当事人可以约定,若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即时取得质物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