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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预习笔记:物权请求权的性质与特点
发布日期:2013-11-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物权法》第34、35条规定了物权请求权制度。物权请求权,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侵害、妨害或者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请求侵害人、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这是对物权提供的“物权法上的保护方法”,与此相对应的是对物权提供的“债权法上的保护方法”(如侵权损害赔偿、不当得利返还、违约损害赔偿等)。物权请求权包括三种:①返还原物请求权;②排除妨害请求权;③消除危险请求权。

  1.在性质上,物权请求权有以下特点:①物权请求权是请求权、对人权、相对权。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未遭受侵害时,不存在物权请求权;仅在物权遭受侵害(或者具有遭受侵害的现实危险时),才从物权生发出物权请求权。物权是物权请求权的基础权利;物权请求权是为了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而存在的救济性权利,是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的权利。②在内容上:(a)物权请求权的内容主要是行为请求权,即请求相对人作出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的行为。(b)但在少数情况下,物权请求权的内容也可为容忍请求权。例如:甲晾晒的衣服被风吹到乙的土地上,甲到乙的土地上取回衣服时,甲有权请求乙容忍自己的取回行为。③物权请求权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不是债权请求权,同时也是一种独立于物权之外的独立的请求权。④物权请求权虽非债权,但由于二者具有类似的结构,所以,在法律无特别规定时,物权请求权可以类推适用法律关于债权的规定(如给付不能、给付迟延、不完全给付的规定)。⑤由于物权请求权的功能在于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所以,物权请求权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物权请求权也不能与物权相分离而分别转让(但有一个例外:尽管存在争议,通说认为,在指示交付中,可通过单独让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方式完成指示交付)。

  2.与债权请求权相比,物权请求权还有三个特点:①不以相对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例如:甲、乙为邻居,乙所有的树木被台风刮到在甲院内。甲可对无过错的乙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乙(作为树木的所有权人)亦可对无过错的甲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②不以物权人遭受财产损失为构成要件。只要物权遭受侵害或者具有遭受侵害的现实危险,即可成立物权请求权。③在中国大陆,物权请求权均不适用诉讼时效。

  【特别提示】《物权法》第34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也不适用除斥期间。但有一个例外:《物权法》第107条。例如: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乙以市场价格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①因手机为遗失物,善意的丙不能善意取得手机的说有权。甲仍为所有权人,可对丙行使回复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为其请求权基础),但适用2年的除斥期间,甲必须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丙之日起两年内行使回复请求权。②甲对丙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之所以适用两年的除斥期间,体现了对善意的丙的保护。③这是我国通说观点。其他国家民法关于此点的规范构成相同,但学理基础有些许不同。

  【真题研习】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为物权请求权。关于物权请求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11年·卷三·8题)

  A.是独立于物权的一种行为请求权

  B.可以适用债权的有关规定

  C.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

  D.须依诉讼的方式进行

  【破题要领】①物权请求权不是物权,二者的作用与功能不同。物权为支配权,而物权请求权为请求权。若物权没有遭受侵害,物权人对物的排他性支配处于圆满状态,则物权人并不享有物权请求权。仅在物权遭受侵害,且物权人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可以恢复物权人对物支配的圆满状态时,才会产生物权请求权,此时物权请求权独立于物权之外,物权人通过行使物权请求权,要求对方作出一定行为,以达到恢复物权人对物支配的圆满状态的目的。故A选项正确,不当选。②物权请求权虽非债权请求权,但其内容为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与债权请求权具有类似的结构。所以,在法律无特别规定时,物权请求权可以类推适用法律关于债权的规定(如给付不能、给付迟延、不完全给付的规定)。故B选项正确,不当选。③故C选项正确,不当选。⑤物权请求权既可以在诉讼之外行使,亦可通过诉讼行使。故D选项错误,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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