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侵权责任特殊主体笔记(2)
发布日期:2011-06-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四、网络侵权责任承担
(一)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权
1、网络用户利用他人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的,该网络用户应当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2、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3、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
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五、共同侵权行为
(一)共同加害行为
1概念
共同加害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共同实施加害,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受损的行为。
2.要件
(1)共同侵权行为的加害主体必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2)共同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之间,必须有共同的过错。共同过错包括:
① 共同故意
② 共同过失 法|律教育网编辑
(3)共同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是同一的。
(4)共同侵权的行为是造成损害结果的共同原因。
3.法律后果
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由全体加害人对于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共同危险行为
1.概念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均实施了可能导致他****利受损的危险行为,只有其中一个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但无法证明何人为加害人的情形。
2.构成要件
(1)两个以上的人均实施了可能导致他人损害的行为
(2)只有其中一个行为导致了损害的发生。
(3)无法证明是何人的行为导致了损害的发生。
(4)该两个行为人均有过失。
3.后果——各个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