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代理的部分刑事案件
1、王某非法经营一案,公诉机关认定王某涉嫌“地下钱庄”非法经营额达十亿多元,属情节特别严重。本团队辩护律师介入后,经阅卷、与当事人会见核实事实后,提出根据本案的事实和现行法律规定,王某涉嫌犯罪的法定要件不能具备,不足以构成刑事犯罪。即便认定对该“地下钱庄”的违法行为负共责,但其是从犯,亦有法定的从减轻情节,建议法庭对邓某免予刑事处分。一审经法院审理认定王某属从犯作用,并结合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对王某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的判决。
2、成功为杜某诈骗案二审辩护,原判认定杜某诈骗数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审提出退赃及没有造成实质损失、考虑黄某家庭条件等情节,结合“法与情”,以二审改判缓刑结案。
3、赵某涉嫌贪污八万元公款一案,律师提出自首、主动退赃、从犯及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质等辩护观点,一审法院对赵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的。
4、成功为孙某诈骗二审辩护,原判认定孙某诈骗数额十万余元,属数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审本团队律师介入后,提出退赃、从犯、交罚金及考虑孙某家庭背景等情节,通过法律与情理的结合辩护,最终二审改判孙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结案。
5、李某涉嫌盗窃一案,原判认定李某涉嫌盗窃数额三万余元,属数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审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李某,了解案件事实后,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依法对一审的错误定性予以纠正并对李某改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最终二审考虑到本案没有实际造成损失、从犯、交纳罚金等情节,对李某改判有期徒刑二年。
6、报案人深圳某设备租赁公司向宝安区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称霍某某合同诈骗公司的设备价值600多万,经侦大队接到报案后即展开调查并刑拘了嫌疑人霍某某,本团队辩护律师接受霍某某家属委托以后,通过向家属了解及会见被告人霍某某,依据专业的判断,认为本案属民间纠纷,不能认定为构成刑事犯罪,在与经侦沟通协调无效的情况下,辩护人在案件报批捕的时候,与检察院侦监科沟通并提交了该法律意见书及相关的书证,此案在辩护人接受委托到当事人被取保候审获得人身自由,前后仅十余天。2013年5月份,霍某某一年的取保候审期间结束,公安机关撤销此案,霍某某获得了完全的人身自由。
7、2009年11月的马某与受害人吴某因之前琐事发生矛盾,马某在晚饭饮酒后到吴某所在工厂找吴某理论,随后两人发生打斗,后马某回到自己工厂拿了一把剪刀回到打斗现场,在吴某扑向马某时,马某持剪刀捅向吴某,剪刀刺在吴某大腿根部,马某随后逃离现场,吴某因髁动脉离断失血死亡,自此马某过上了逃亡的生活,2011年11月被抓捕归案,深圳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起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后马某家属委托本团队律师为其辩护,本律师会见了嫌疑人、复印并认真审阅了案卷,参加了庭审进行了辩护,并提出五点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认定的基本事实是清楚的,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更为合适;(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悔改表现;(3)本案中受害人存在过错,受害人目无法纪,恶意找事是该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4)被告人的伤害行为是醉酒后一时冲动所致,被告人主观上并不希望看到被害人受伤或死亡;(5)马某一时冲动犯下罪行,但其罪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不至于处以极刑或无期徒刑,建议在有期徒刑范围内给予刑罚。庭后积极与受害人家属协商赔偿事宜,最后以十万元赔偿金与受害人家属达成和解。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马某明知其行为可能造成吴某死亡的结果而放任其发生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人部分意见予以认定,另外,考虑到其悔罪认罪等因素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
8、2012年8月初,被告何某谋划在银行柜员机上窃取客户信息,再复制客户银行卡取出存款。随后,被告人何甲购得窃取设备,经踩点选定在深圳市某银行的柜员机,并邀约其狱友被告人周某一同参与。同年9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何某、周某在深圳某银行宝安分行石岩分理处,由被告人何某将一套窃取设备安装在该网点一柜员机上后二人离去。当日22日53分,被告人周某返回该网点取回窃取设备并交与被告人何某梳理。被告人何某在梳理中发现:被害人龙某的银行卡上账户里有存款6000余元,另客户账户里有存款47万余元。为稳妥起见,被告人何某决定暂不复制47万余元的银行卡账户,打算过一段时间去东莞后从地下钱庄一次性取出,并叫被告周某先去东莞等候。此后,被告人何某又邀约另一狱友王参与作案。二被告人于2012年10月12日,被告人何某将同年9月8日窃取到的被害人龙某的银行卡信息复制一张磁卡上,并将密码写于磁卡背面。当日22时许,被告人何某、王某在宝安区某银行,由被告人王持复制的磁卡分四次在柜员机上取出现金共计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王分得人民币1500元,余款由被告人何某占有。
本团队律师接受当事人家属的委托并经当事人本人同意,经过会见、阅卷,认真分析案情,为上述三被告人提供专业的辩护,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何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周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贰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