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三国法考点强化: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
发布日期:2014-05-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谈判与协商
谈判是争端当事国就其争端直接进行交涉,交换意见以求解决的方式。
协商在以前被作为谈判的一个部分和步骤,而在当代则常常被作为一个独立的方法使用。谈判一般仅限于当事国之间,协商有时也可以邀请中立国参加。协商具有直接性、灵活性更能够体现和解的精神。
(二)斡旋与调停
斡旋和调停一般是第三方出于善意主动进行的。
斡旋与调停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三方是否参加谈判。
斡旋与调停的共同点在于所有的斡旋者与调停者提出的意见具有建议或者劝告的性质,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三)调查与和解
调查需要争端当事方对采用调查方式订立专门协议,成立调查委员会,并就委员会的调查内容、组成、期限、权限等方面作出约定。调查委员会的任务限于查明事实,向各当事国提交调查结果报告,不对争端的是非曲直作出判定。
和解又称调解,是指争端当事国通过协议或其他商定的方式,将争端提交一个委员会,该委员会在对争端进行调查和评价,包括与当事国间的不断讨论后,提出包括事实澄清、解决建议在内的报告,并在此基础上促成争端当事国达成进一步的协议,最后解决其争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