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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经济法考点精讲:争议的解决
发布日期:2014-05-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1.争议解决途径: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销售者与生产者的责任分配

商品本身的损失,应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和其他销售者追偿。

人身损害和商品以外的财产损害,可以向销售者、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根据各自的责任可以相互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3.营业执照持有人与租借人的连带责任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4.展销会举办者与柜台出租者的责任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5.虚假广告的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的责任

民事责任:对广告主不论主观状态如何都要对虚假宣传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方对虚假广告负法律责任,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的,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6.惩罚性赔偿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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