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经济法考点精讲:经营者集中
发布日期:2014-05-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1.经营者集中包括三种情形:
(1)经营者合并;
(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2.经营者集中的申报和审查制度
事先申报:达到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申报豁免:(1)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审查程序:初步审查,进一步审查(审查期间,不得实施集中)。必要时国家安全审查
考虑因素:(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2)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3)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4)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5)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决定:禁止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禁止(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附条件的不予禁止。对决定不服的,复议前置。
3.法律后果与救济
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罚款。
案例: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