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经济法考点精讲:垄断协议
发布日期:2014-05-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1.主体: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或者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的。
2.内容:排除、限制竞争。
3.形式:书面、口头,其他协同行为。
4.类型
横向垄断协议包括:(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或者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
纵向垄断协议包括:(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5.豁免
不属于垄断协议的:(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第(1)至第(5)情形,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6.后果
民事责任: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经营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罚款;行业协会:罚款+撤销登记。
案例:北京锐邦诉上海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