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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经济法考点精讲:不正当竞争行为
发布日期:2014-05-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欺骗性交易行为(混淆行为)

构成要件:(1)行为的主体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2)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客观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手段;(3)经营者的欺骗行为已经或足以引起用户或者消费者误认。

具体包括:(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商业贿赂行为

构成要件:(1)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其他主体可能构成贿赂行为,但不是商业贿赂;(2)行为的目的是争取交易机会;(3)有给予他人财物和其他好处的行为,且达到一定数额;(4)行为具有社会违法性,即"帐外暗中"。

3.虚假宣传行为

构成要件:(1)行为的主体是广告主、广告代理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2)主体实施了虚假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虚假宣传活动;(3)达到了引人误解的程度;(4)主观上,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方对虚假广告负法律责任,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对广告主不论主观状态如何都要对虚假宣传行为承担责任。广告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的,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构成要件:(1)行为主体可以是经营者,也可以是其他人;(2)存在商业秘密;(3)客观上,行为主体实施了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4)已经或可能给权利人带来损失。

注意,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手段包括:(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根据法律或者约定有保密义务的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但是,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取商业秘密或者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不侵权。

5.低价倾销行为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注意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中的倾销区别。

6.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7.诋毁商誉行为

构成要件:(1)行为的主体是市场经营活动中的经营者,其他经营者如果受其指使从事诋毁商誉行为的,可构成共同侵权人;(2)经营者实施了诋毁商誉的行为,注意必须是捏造、散布虚假信息,如果是真实信息不构成;(3)诋毁行为是针对一个或者多个特定竞争对手的;(4)故意。过失可能构成民法上的侵权,但是不构成诋毁商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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