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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阴阳合同做低合同价不能合理避税
发布日期:2014-05-16    作者:孙心远律师
甲某2008年初在北京中关村附近购买一套房屋,2009年5月 欲将房屋转卖出去。不久就和乙某达成协议:将房屋以86万元的 价格转让给乙某,首付款为20万元,支付首付后3日内办理过户 手续。乙某为了少缴税款和甲某私下达成补充协议,约定房屋网 签价格为60万元,其余的部分不算作房款由乙某签署补充协议当 日支付给甲某。当日甲某收到了乙某交纳的26万元,并按照约定 支付了首付款20万元并办理了过户。但当甲某向乙某索要剩余 的40万元购房款时,乙某仅同意再支付14万元,因为">网签的价格 为60万元。无奈之下,甲某将乙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购房款40万元。 
     法院认为:双方约定以两份合同通过做低价格的形式规避国 家的税费,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为无效。双方实际上的 成交价格为86万元,应该按照总价款86万元的标准支付相关的税费,因此判决乙某向甲某支付余款40万元。 
【分析】 
     甲乙双方之间补充协议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应为无效。因此双方仍应按照之前86万元的价格进行交易。法 院判决乙某支付余款是正确的。在偷">逃税行为中,采取阴阳合同做低价款的数量最多,如果买 方坚持以低价合同价为据,剩下的差价不予给付,也会产生纠纷。采取阴阳合同少缴税款的行为不受法律的保护。 
【解答】 
    《合同法》中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通过阴 阳合同报低房屋成交价格以减少缴税,约定做低价格的合同是无 效的,诉诸法院,法院一般都会判定做低价格的合同无效,购房款以实际商定的为准,并且必须要补缴所逃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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