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购房款拆成装修款做低合同价不能够合理避税
【案 情】
张小姐与李小姐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张小姐将自己的房屋卖给李小姐。两人为了避税又签署补充协议,约定:房屋总价款为 120万元,其中购房款为80万元,装修补助费40万元,在房管部门 网签的价格为一次性支付80万元,装修款在过户后当日一次性支 付。双方依照约定交付了80万元的购房款并办理了过户。但李 小姐迟迟不将40万元的装修款交付给张小姐。李小姐称双方之 间关于装修款的约定是为了规避国家的税收,应为无效,拒绝支付 装修款。无奈之下,张小姐将李小姐告上法庭,要求支付40万元 的装修款。
法院认为:从双方签订的协议和补充约定可以看出,李小姐以 装修款的形式支付给张小姐实际上是为了规避国家的">税收,违反 了相关规定,应为无效。但从合同内容可以看出双方之间的交易价格为120万元,因此李小姐应该再支付张小姐剩余房款40万 元,并按照国家税收的规定缴纳税费。
【分 析】
本案中张小姐和李小姐以房屋">装修款为名,做低房价款,企图少缴税收,其行为属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以恶意串通,损害 国家利益,该条款无效。但是根据《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 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 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双方约定以40万元 作为维修费来做低房价款的条款是无效的,但该条款无效不代表 合同其他条款无效。双方仍应该按照120万元的总价款缴纳税 费,李小姐仍应该支付40万元的余款。
【解 答】
《合同法》中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少缴税款为目的的任何行为都是无效的,此类案件因本身手段的非法 性,给交易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双方在之前应该对由谁支付 哪些税费应该有个详细的了解,严格按照规定办理,防止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