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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物权法》第182条的不动产抵押问题?
发布日期:2014-05-13    作者:110网律师
如何理解《物权法》第182条的不动产抵押问题?
问题:如果企业建设用地上设立抵押权(当时没有建筑),而日后,因为房屋建好之后建设用地的抵押并未解除,企业又想把厂房抵押给银行,如何解释第182条的规定?如果此时,银行只办理了厂房的抵押权(没有建筑用地的使用权)而当日后解除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是否可以认为银行自动地享有了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内的房地产抵押权?
解答:根据《物权法》第182条之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担保法》第36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7条亦有相关规定,但均应以《物权法》规定为准。
企业在建设用地上办理抵押,在房屋建成后,又以房产抵押办理贷款,当土地使用权抵押解除后,按照《物权法》的上述规定,房产抵押不但有效,而且其范围自然扩大,对解除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来说,银行不但享有房产抵押权,同时还享有了土地使用的抵押权。所以,问题的答案应当是肯定的,即可以认为银行自动地享有了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产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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