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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衔接问题?
发布日期:2014-05-08    作者:110网律师

如何处理《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衔接问题?

解答:首先,《物权法》的颁行并不意味着《担保法》的废止,因此《物权法》施行后将出现《民法通则》、《担保法》、《物权法>、《海商法》等规定有担保物权内容的诸法并行的局面。在处理《担保法》等法律与《物权法》衔接问题时,应当坚持“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原则,凡是发生在《物权法》施行之前的担保物权行为,适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

其次,《物权法》实施后,在处理《担保法》等法律与《物权法》的冲突时,应当按照《立法法》第八十三条与《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原则和精神,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解决法律冲突问题。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民法通则》与《物权法》虽为同位法,但《物权法》是新法,优先适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第二,《担保法》与《物权法》虽皆规定有担保物权,但《物权法》是上位法,应当根据《物权法》第178条的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优先适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第三,《物权法》与《海商法》、《民用航空法》虽都规定有船舶、航空器抵押权等担保物权,但《海商法》、《民用航空法》是特别法,应参照《物权法》第178条的规定。当然,《物权法》关于船舶、航空器抵押的规定号《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的规定一致,一般也不会发生

《物权法》与《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的选择适用问题。①

最后,在抵押权登记效力、抵押登记的公信力、独立担保的适用依据、抵押权的重复设定、抵押权的存续期限、担保财产的处分、抵押权的从厲性规则、担保物权竞合规则等方面,《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与《物权法》第四编的规定差距较大,必须重点加以关注。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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