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员不得在娱乐场所从业?
根据群众来信,现统一解释如下:
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娱乐场所是社会治安的重点防范区,娱乐场所开办或者从业人员必须加以一定的限制。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1、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人员;
2、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
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人员;
4、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