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设置陪酒女郎是否合法?
问:
最近,媒体广泛报道了艺校学生当陪酒女的新闻。某艺术学校竟在“实习”的幌子下,将未成年女生送进娱乐场所当陪酒女。陪酒后,客人送一个花篮,就能提成40元。这些女生为“实习”时收到花篮,都努力地陪客人喝酒,还与客人搂搂抱抱,有的还抽烟。在某地的娱乐场所“实习”,每人每晚薪酬100元,领队50元,学校提成25元,学生得剩下的25元。估且不论色情服务问题,仅就娱乐场所设置陪酒女这一行为是否合法来信咨询一下,急盼回音。
答:
来信咨询的情况实质上涉及娱乐场所提供营利性陪侍是否合法这一问题。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加强对娱乐场所管理,保障其健康发展,是世界各国的一惯做法。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陪侍;(五)赌博;(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该条例第42条同时规定:“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来信情况看,尽管相关娱乐场所没有让陪酒的艺校女生直接向客人收取费用,但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通过促进客人喝酒,娱乐场所本身就间接获取利润。因而,这种陪侍行为带有明显的营利色彩,当地公安部门应对照上述《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