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宪法知识点:中央对特区行使的权力
发布日期:2014-04-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对特区行使权力的机关
对特区行使权力的机关仅有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
【提醒注意】
其他国家机关,包括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所属部委,均不直接对特区行使权力。
(二)全国人大对特区行使的权力(《香港基本法》第159条)
全国人大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制定并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特别注意两点:
1.基本法的修改权专属于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无权补充、修改基本法。
2.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专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特别行政区。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特区行使的权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特区基本法、增减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决定特区进入紧急状态以及监督特区立法会的法律。(《香港基本法》第158条)
1.基本法的固有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2.特区法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享有基本法解释权;
3.特区终审法院有权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
(四)中央人民政府对特区行使的权力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管理特区的防务,并依法任命特区行政长官、政府主要官员以及澳门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