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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宪法知识点:政治权利和自由
发布日期:2014-04-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概述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公民作为国家政治主体而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包括公民参与国家、社会组织与管理活动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以及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依法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

(二)选举权利

1.含义

选举权,是指公民选举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公民被推荐为代表机关代表或者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二者合称为选举权利。

【提醒注意】

选举权利也包括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基本性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我国人民参加国家管理,实现当家作主的基本手段,也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形式,因而它体现了人民管理国家的主人翁地位。

(2)选举权,是公民行使其他政治权利或者表明主权者身份最直接而经常的方式。选举权享有的普遍程度决定了一个国家的民主程度。因此,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

3.享有条件

根据《宪法》第34条,享有选举权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中国公民;二是年满18周岁;三是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提醒注意】

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其仍享有选举权利。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应准予行使选举权利。

4.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情形

下列两种情形,属于可享有选举权利但不能行使的情形:

(1)精神病人(《选举法》第26条第2款)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人选民名单。

(2)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因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因其他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三)政治自由(《宪法》第35条)

1. 概述

政治自由,是公民表达自己个人见解和意愿的自由(故属于“表达自由”或者“精神自由”的范畴),是公民作为国家政治主体而享有的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自由(因此是民主政治的基础),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 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在政治自由中居于首要地位,它是指公民有权通过各种语言形式,针对政治和社会中的各种问题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言论自由具有以下特征:

(1)主体

公民作为基本权利主体,都有以言论方式表达思想和见解的权利,因而其享有的主体十分广泛。

(2)内容丰富

通过言论自由表达的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看法和见解受法律保护,不受非法干涉。

(3)形式多样

言论自由的表现形式多样,既包括口头形式,又包括书面形式,必要时还可根据法律规定利用电视广播等传播媒介。

(4)不受罚

言论自由作为一项法律权利斧在法定范围内,其享受者不应由于某种言论而带来不利后果。

(5)可受限

言论自由存在着法定界限, 受宪法和法律的合理限制。一般地,言论自由的行使不得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3. 出版自由

出版自由,是指公民可以通过公开出版物的形式,自由地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看法。出版自由是言论自由的自然延伸。

(2)出版管理

①出版自由的保障与出版管理是相互统一一的,合理的出版管理是保障出版自由的重要条件。

②各国对出版物的管理主要有两种制度:一是预防制或称事前审查制,即在著作出版前审查其内容是否合法的制度;二是追惩制,即在出版物出版后,根据其社会效果决定是否予以禁止和处罚的制度。

③我国对出版物的管理实行预防制和追惩制相结合的制度,但事前审查主要由出版单位承担,国家一般不予干涉。

4.结社自由

(1)含义

结社自由,是指有着共同意愿或利益的公民,为了一定宗旨而依法定程序组成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结社是一定数量的公民为长久保有共同观点和维护共同利益的行为,故结社自由也是言论自由的进一步发展,而且是若干公民集合起来方能实现的自由。

(2)类别

公民结社因目的不同而分为两类:

其一,营利性结社,比如根据《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设立合伙企业等。

其二,非营利性结社,包括政治性结社和非政治性结社。前者,如组织政党、政治团体等;后者,如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社会团体。宪法中规定的结社自由主要指政治性结社的自由。

5.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1)含义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是言论自由的延伸和具体化,都源于公民的请愿权,都是公民表达强烈意愿的自由;都主要在公共场所行使;必须是多个公民共同行使,属于集合性权利。三者的不同之处则在于表达意愿的程度、方式和方法有所差异:

①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②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

③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2)强烈受限性

由于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行使多发生在公共道路或露天场所,参加或观看的人数众多,情绪感染性强,也容易发生与政府管理部门或其他公民的对抗,对社会影响较大,所以,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行使,必须受到法律较为严格的限制:

①合秩序举行

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其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其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其三,煽动民族分裂的;其四,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②和平地进行

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

③经许可举行

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公安机关递交书面申请并获得许可才可以举行。

④居住当地举行

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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