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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款入他人腰包,律师介入取得阶段性胜利
发布日期:2014-04-22    作者:孙新律师
俗言道:“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庭纠纷因为牵扯到的家庭成员间的继承、亲属关系,往往都比较棘手,又和行政许可、拆迁补偿纠纷牵扯在一起,更加让这类案件变得纷繁复杂。马波律师代理的河南商丘某案就是这样一个例子。
案情简介:
赵方晓(化名),世居商丘市虞城区,作为家中独子,其拥有继承自父亲于民国期间获得的东庄巷共计300多平米的合法房产,因为自己早年随父亲在外地谋生,加之大伯家人口较多,赵方晓父亲便将房产借住给大伯家。世事变迁,赵方晓的双亲相继病逝,2007年,由于城市规划所需,其房列入了拆迁范围。2011年赵方晓闻讯后,立即回到老家与开发商洽谈赔偿事宜,谁料想,自己的两个叔侄竟然私自与开发商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赵方晓多方申诉无门,便一纸诉状将自己的两个叔侄连同开发商告上了法院,请求确认《东庄村民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无效,但法院以被告双方不同意合并审理为由驳回了赵方晓的诉讼请求,无奈之下,赵方晓慕名找到了马波律师代理此案。
办案掠影:
介入案件后,马波律师迅速与赵方晓沟通了案情,了解了双方掌握的相关证据材料,随之制订了细致的维权策略,于201310月份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维权第一步:民事诉讼利刃出鞘。

归根结底,这是一个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二被告侵害了赵方晓合法继承财产的所有权,马波律师首先分别对赵方晓的二位叔侄和房产开发商提起诉讼,但一审法院依合同相对性原理,认为此案中赵方晓不是合同当事人,无权提起认定《东庄村民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无效的要求,裁定驳回赵方晓的诉讼请求。二位律师遂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状中细致陈述了案情的事实,列举了赵方晓所持物权凭证的合法性以及一审法院在审理中陷入误区导致案件判决失实的原因,希望二审法院能够作出合理的判决。
维权第二步:行政诉讼釜底抽薪。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时依据的相关证据除了赵方晓不是合同当事人外,被告提交的《虞城区私人房屋修建许可证》也起到关键作用,并且在上诉中,马波律师便以此许可证违法为切入点,所以,一定要通过行政诉讼把它扳下马。由于对《准建证》的合法性与否没有确定,二审民事审判中止审理。20143月马波律师首先向虞城区国土资源局递交了关于赵方晓老宅的土地权属确认申请书,但虞城区国土资源局答非所问,以相关土地使用权已经被鸿基房产公司所有为由作出无法调查的答复,马波律师区国土资源局为对象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提起行政复议,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支持了律师的请求,要求虞城区国土资源局在规定期限内给与答复。马波律师
行政复议提起后,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给出的答复,算是取得了阶段性胜利,现在民事诉讼处于中止阶段,但是我们相信,只要虞城区国土资源局能够做出客观公正的调查结果,案件便胜诉在即了。

马波律师说法:
首先:在有些民事案件中,牵涉了多个方面的利益与关系,但是我们要找准关键点,对症下药,善于运用多种诉讼手段,有时,一纸行政复议决定书便能对案件的进程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
其次: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具有排他性、支配性。就本案来说,赵方晓所持民国时期的分单和1941年的房屋买卖协议是最原始的物权凭证,不会因为其后的非法处分行为丧失效力。被告所持有的分单和《准建证》显然不具有对抗效力,首先,其所持分单系其父非法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其次《准建证》作为行政许可文件亦不具有确认物权之效力,二被告擅自与开发商签订《产权调换协议书》明显是侵犯赵方晓合法财产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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