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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款落入他人之手,拆迁律师介入行政诉讼小胜!
发布日期:2013-12-18    作者:王炳峰律师
    前言:
  俗言道:“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庭纠纷因为牵扯到的家庭成员间的继承、亲属关系,往往都比较棘手,又和行政许可、拆迁补偿纠纷牵扯在一起,更加让这类案件变得纷繁复杂。我所赵健律师和王炳峰律师代理的河北邯郸某案就是这样一个案子。
  邯郸,战国时期赵国都城,悠久的历史孕育了鸡泽毛遂文化、磁山文化、赵文化、女娲文化、北齐石窟文化、磁州窑文化。发生在这里的历史典故有 “邯郸学步”、“完璧归赵”、“负荆请罪”、“黄粱美梦”、“毛遂自荐”、“纸上谈兵”,“围魏救赵”等。在当代,其地理位置优越,可谓晋、冀、鲁、豫四省通衢。
  案情事实:
  李先生,世居邯郸市丛台区,作为家中独子,其拥有继承自父亲于民国期间获得的郝庄巷共计300多平米的合法房产,因为自己早年随父亲在外地谋生,加之大伯家人口较多,李先生父亲便将房产借住给大伯家。世事变迁,李先生的双亲相继病逝,2006年,由于城市规划所需,其房列入了拆迁范围。2010年李先生闻讯后,立即回到老家与开发商洽谈赔偿事宜,谁料想,自己的两个叔侄竟然私自与开发商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李先生多方申诉无门,便一纸诉状将自己的两个叔侄连同开发商告上了法院,请求确认《东庄村民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无效,但法院以被告双方不同意合并审理为由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无奈之下,李先生找到了我所赵健、王炳峰二位律师代理此案。
  办案掠影:
  介入案件后,赵健律师和王炳峰律师迅速与李某沟通了案情,了解了双方掌握的相关证据材料,随之制订了细致的进攻策略,于2012年10月份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步:民事诉讼利刃出鞘
  归根结底,这是一个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二被告侵害了李先生合法继承财产的所有权,二位律师首先分别对李先生的二位叔侄和房产开发商提起诉讼,但一审法院依合同相对性原理,认为此案中李先生不是合同当事人,无权提起认定《东庄村民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无效的要求,裁定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二位律师遂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状中细致陈述了案情的事实,列举了李某所持物权凭证的合法性以及一审法院在审理中陷入误区导致案件判决失实的原因,希望二审法院能够作出合理的判决。
  第二步:行政诉讼釜底抽薪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时依据的相关证据除了李先生不是合同当事人外,被告提交的《丛台区私人房屋修建许可证》也起到关键作用,并且在上诉中,二位律师便以此许可证违法为切入点,所以,一定要通过行政诉讼把它扳下马。由于对《准建证》的合法性与否没有确定,二审民事审判中止审理。2013年1月二位律师首先向丛台区国土资源局递交了关于李先生老宅的土地权属确认申请书,但丛台区国土资源局答非所问,以相关土地使用权已经被鸿基房产公司所有为由作出无法调查的答复,王炳峰律师随即以丛台区国土资源局为对象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提起行政复议,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支持了律师的请求,要求丛台区国土资源局在规定期限内给与答复。
  行政复议提起后,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给出的答复,算是取得了阶段性胜利,现在民事诉讼处于中止阶段,但是我们相信,只要丛台区国土资源局能够做出客观公正的调查结果,案件便胜诉在即了。
  律师说法:
  第一点:在有些民事案件中,牵涉了多个方面的利益与关系,但是我们要找准关键点,对症下药,善于运用多种诉讼手段,有时,一纸行政复议决定书便能对案件的进程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
  第二点: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具有排他性、支配性。就本案来说,李先生所持民国时期的分单和1941年的房屋买卖协议是最原始的物权凭证,不会因为其后的非法处分行为丧失效力。被告所持有的分单和《准建证》显然不具有对抗效力,首先,其所持分单系其父非法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其次《准建证》作为行政许可文件亦不具有确认物权之效力,二被告擅自与开发商签订《产权调换协议书》明显是侵犯李先生合法财产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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